一、「國立宜蘭大學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辦法」修正後全文請自行至首頁「借用辦法」下載。
二、本次修訂重點說明:
(一)修正本校「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辦法」第十七條附表,增(修)訂教穡大樓一樓「宜春講堂(A04)」及電資二館「AI賦能教室(A21)」之收費標準;另修正本管理辦法第五條、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,公告後實施。
(二)有關本校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調整事項,自116年1月1日起實施。
三、檢附現行收費標準表(適用至115年12月31日止)及新修訂收費標準表(自116年1月1日起實施)如附檔,請下載參考。